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,根据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》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》等文件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市财政局修订印发《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》,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,激发单位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益。
此次办法修订在延续原办法基础上,重点针对基础管理、资产盘活、科研放权、加强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,更好落实各项改革发展要求,旨在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。
一是强化日常基础管理。严格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资产盘点、对账,做到账实相符、账卡相符、账账相符,对资产丢失、毁损等情况要实行责任追究和损失赔偿,严防国有资产流失。二是支持资产盘活利用。积极鼓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合法合规开展资产共享共用工作,充分利用存量资产,科学配置新增资产,解决资产重复配置、闲置浪费等问题,提高资产使用效益。三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。充分赋予单位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,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、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,可自主决定许可或作价投资,加快成果转化速度。四是压实监管主体责任。明确要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,细化相关岗位责任,按规定合理使用、管理资产,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台账,加强对所属单位监督检查,保障管理制度落实。
下一步,市财政局将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职能作用,组织各市级单位全面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,切实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,有效保障行政事业单位高效履职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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